什麼是「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行為」。
換句話說,雇主在做招募、徵才、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的決定時,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去考量與工作能力及表現無關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因而造成某些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這些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這樣就是「就業歧視」。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1項之規定,我國就業歧視一共有18種:
(1)種族歧視 (2)階級歧視 (3)語言歧視 (4)思想歧視 (5)宗教歧視 (6)黨派歧視 (7)籍貫歧視 (8)出生地歧視 (9)性別歧視 (10)性傾向歧視 (11)年齡歧視 (12)婚姻歧視 (13)容貌歧視 (14)五官歧視 (15)身心障礙歧視 (16)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歧視。107年11月9日新增 :(17) 星座 (18)血型
引用勞動部常見問答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4/19875/1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