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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或股票遺失,該如何辦理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發布日期:2019/01/10

如果您不小心遺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並不是向警察局報案就能了事,在法律上必須經過「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兩道程序,才能夠使撿到的人失去證券上的權利。

什麼是「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權利,則產生喪失權利效果之一種程序。 

「除權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如果沒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法院便可另依聲請,以除權判決來宣告受公示催告的人失其證券上之權利。 

聲請公示催告應備文件,因票據或股票而有所不同:

如果是支票、本票、匯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您應該準備(1)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書上要有銀行、郵局、合作社、農會簽章;(2)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人之印章,如果是公司,須具備公司大小章,如果是未成年人,須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如果是股票,您應該具備(1)股票發行公司核發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2)股票發行公司之公司登記相關資料;(3)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4)股東之印章。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為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即付款銀行、農會、郵局或股票發行公司之所在地)。

當法院受理公示催告聲請後,聲請人應於票據掛失五日內將經法院蓋收發章的聲請狀副本送交銀行、郵局、農會、合作社或發行股票公司備查。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處理動作

當您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首先您應該詳細核對裁定書內所記載的姓名、住址、票據號碼、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等相關資料是否正確,如果發現有錯誤應向法院聲請更正。

在核對過沒有問題以後,您應該在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文內容及附表全部(不能刪減)登報一日,在登報後核對與裁定無誤後,您必須將報紙全版(不能剪裁)送交法院,否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如有登載內容與裁定內容不符錯誤,應立即重新登報,再送交法院。

在這段期間內,如果證券尋獲時,您應該持原辦理聲請公示催告之印章向法院聲請撤回或撤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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