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股票證券遺失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首先,您應該注意申報權利期間,這段期間以裁定書內所載者為準,並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屆滿後三個月內,持裁定影本乙份、印章向法院聲請辦理除權判決。
舉例來說,裁定書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您必須在最後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三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就不能辦理除權判決,必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才能再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除權判決後續處理動作
當您聲請除權判決後,除非有不合法的情形,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的出庭通知,您必須按照通知書內記載之日期出庭,如果您當天有事沒有辦法出庭,可以請訴訟代理人出庭,或是在開庭日二個月內具狀向法院聲請另定新期日。
當您準時報到開庭完畢後,法院會寄發除權判決書予當事人。
您可以持判決書正本,到銀行、合作社或農會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您應該具備的法律常識
在公示催告期間,如果有人提出證券申報權利,並對證券權利有所爭執,例如張三因為票據遺失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但是李四認為這張票據從頭到尾都在李四身上,張三並不是權利人,此時應該提起民事訴訟加以解決,由法院裁判誰才是權利人,這時無論您是原告或被告,都必須上法院,將整件事情經過向法官說明清楚,並提出相關證據加以佐證,為避免在訴訟上因不懂法律而吃虧,建議不妨在訴訟前先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相關訴訟程序,以免您的權益受到損害而承受不利益的判決結果。